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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四治系统在企业中的运用

日期:20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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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四治系统在企业中的运用

                                       陈杰思

 

四治系统指的是法治与德治、礼治、文治系统,企业里应当建立以规章制度为核心的法治系统,还应当建立德治、礼治、文治系统,各个系统各有所长,各有所短,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

一、法治系统与德治、礼治、文治系统应当拥有共同的理念、共同的目标、共同的价值导向,否则各个系统之间就会出现脱节乃至对抗的现象。通过企业文化的传播与学习,使广大员工认同理念,又通过对理念的认同,有效地执行体现理念的制度。反过来说,企业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会将制度所体现的理念传递到人心之中。

(链接案例:《分级管理的理念与财务审批权》)

(链接案例:《律宗的戒律与自律》)

二、如果企业只有法治系统而没有德治、礼治、文治系统,则企业就是僵硬的、冰冷的、严苛的、繁杂的;如果只有文治、德治、礼治系统而没有法治系统,则企业就是空洞的、抽象的、模糊的、变化无常的。

三、企业的法治系统的奖惩作用,通常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施加;而德治、礼治、文治系统的导向作用,则是在行为未产生之前存在。某些有害于企业的行为,虽然当事人得到惩罚,但对企业造成的伤害已不可逆转。

四、法治系统不能覆盖企业的方方面面,法治系统不能覆盖之处,就应由德治、礼治、文治系统加以填充。人心的改变,素质的提高,品质的养成,风气的改善,大量的细微的行为、善良的行为的出现,主要靠德治、礼治、文治系统。荀子说:“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荀子 性恶》)

(链接案例:《佛教的念经》)

五、法治系统与德治、礼治、文治系统的功能不同:法治系统建立的前提是“性恶论”,功能主要是“止恶”,采取“大棒加胡萝卜”政策,对在企业中发生的超越底线的行为进行惩罚,对在企业中发生的有利于企业的行为进行奖励。其实,制度是充分利用了人的“趋利避害”特性,《商君书错法》中讲:“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韩非子•备内》:“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 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译:造车的工人做成车子后,希望富贵的人越多越好;做棺的匠人做成棺材后,希望早死的人越多越好。并非是造车的工人仁慈而做棺的匠人残忍,而是因为,人不富贵那么车子就卖不出去,人不死亡那么棺材就卖不出去。)德治、礼治、文治的功能则是“扬善”其建立的前提是“性善论”。

六、德治、礼治、文治系统建立的前提是“性善论”,要充分利用人性中的善端而加以扩充,其功能主要是“扬善”,通过“扬善”而涌现大量的良好行为、文明行为、道德行为,从而消除大量的不良行为。

惩罚性的制度,是规定了可以容忍的底线,超过这个底线,就采取惩罚措施。但在这个底线之上,还有很大的行动自由的空间,唯有通过德治、礼治、文治,促使人在这个行动自由的空间中向上提升。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在军队中建立的纪律底线。

七、法治系统体现的是契约精神、权利意识,基本特征是“齐一”,即大家遵守统一的标准。汉代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讲法家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而德治、礼治、文治系统体现的是伦理精神、义务观念,基本特征是“别异”,即每个人有自己的发挥空间,展现自己的个性、创新性。

(链接案例:《方太集团对C类错误的处理》)

 

(版权声明:本文选自陈杰思著《正道管理学》第四十七章。《正道管理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的登记号是:国作登字-2020-A-00018619,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印刷、复印、录制、出售《正道管理学》章节。正道管理学网站(http://zdglx.com/)为发表《正道管理学》的唯一官方网站,未经作者授权,任何网站不得转载《正道管理学》章节。为方便读者使用,欢迎使用本网站文章标题右下方的分享键,将文章分享到微信、QQ、博微、电子邮箱等平台,也可以通过手机右下方和右上方分享键转发、分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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