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正义之勇
日期:2021-06-20
查看次数:580
T 浏览字号
第六节 正义之勇
〖题解〗
孔子倡导的勇,即义理之勇。他认为,“仁、智、勇”是三种最可贵的品质。孙子把勇同仁、智结合起来,说“将者,智、信、仁、勇、严也。”评判一种勇敢的行为是善还是恶,就要看它是否符合道义。如果勇敢用于正当的事业上,就是善的;如果用于邪恶的事上,就是恶的。如果用于争取个人的私利又同时践踏他人的利益,这就是恶的;如果用于谋取人类、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这就是善的。
可以将勇气或勇敢分为血气之勇与义理之勇:
血气之勇:勇气既可以同怒气、怨气、仇恨相结合,可以同情绪冲动、盲目、霸气相结合,形成血气之勇,这种勇是恶性的,需要我们戒除。血气之勇表现为鲁莽蛮干、盲目冒险、强梁霸道、凶残逞强。血气之勇常常是短暂出现,不能持久。
义理之勇:勇气也可以同仁、义、礼、智、信、忠、孝、廉、毅、和相结合,同浩然正气相结合,形成“义理之勇”,这种勇才是良性的,需要我们倡导。义理之勇就是指那种为了正义事业而不惧强暴、不畏权势、不怕艰险、不顾利害、不计生死而一往无前的道德品质。“仁者必有勇”,“见义不为,无勇也”,“知耻近乎勇”,“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仁者之勇,雷霆不移”, “率义之谓勇”,无私无畏、疾恶如仇、刚正不阿、见义勇为、勇往直前等都闪现出道德的光芒,都是义理之勇的体现。
勇敢者很容易出现“乱”的现象,孔子说:“勇而无礼则乱。”(《论语•泰伯》)又说:“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论语•阳货》)一个勇敢的人必须有道德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规范去约束,如果失去这种约束,就会产生混乱,胡作非为。
〖圣贤经典〗
士之为人,当理不避其难,临患忘利,遗生行义,视死如归。(《吕氏春秋》卷十二《士节》)
【译】君子做人,有理不回避危难;面对患难,忘却私利;惟义所在,必不贪生,视死如归。
(链接案例:《最后一次演讲》)
(链接案例:《抗英军虽败犹荣》)
夫民无常勇,亦无常怯。有气则实,实则勇;无气则虚,虚则怯。(《吕氏春秋•仲秋纪》)
【译】人没有不会改变的勇敢,也没有不会改变的胆怯。正气饱满就会内心充实,内心充实就会勇敢;缺乏正气就会心虚,心虚就会胆怯。
(链接案例:《上甘岭精神》)
(链接案例:《被吓死的战俘》)
人情有所不能忍者,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为勇也。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
([宋]苏轼《苏东坡全集•留侯论》)
【译】有不能忍受之事,是人之常情。一般人受到羞辱,拔剑而起,挺身而出进行斗争,这算不上勇敢。天下有大勇之人,事情突然降临而不惊恐,无缘无故地强加给他,也不感到愤怒。这是因为他所凭借的东西很大,他的志向很高远。
(链接案例:《杨志卖刀》)
轻死而暴,是小人之勇也。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挠,是士君子之勇也。(《荀子•荣辱》)
【译】轻视生命而又暴虐,这是小人的勇敢。站在正义立场上,不屈服于权势,不顾利害得失,把整个国家给他,他也不改变看法,看重生死大义,坚持正义,决不屈从,这是士君子的勇敢。(挠:屈服。)
(链接案例:《“玄奘西游”和“鉴真东渡”》)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
【译】有志向和仁德的人,不会为了保住自己的生命而损害了仁德,只会献出自己的生命来成就仁德。
(链接案例:《母子两代英雄》)
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
【译】君子把正义看作是最重要的。君子只有勇敢而没有正义就会作乱,小人只有勇敢而没有正义就会当强盗。
(链接案例:《让我替你死》)
(链接案例:《秋瑾舍生报国》)
以身殉道不苟生,道在光明照千古。([宋]文天祥《指南后录•言志》)
【译】为道而死,绝不苟且偷生;正道永存,光辉照耀千古。
(链接案例:《寇连材一心报国》)
白刃交于前,视死若生者,烈士之勇也;知穷之有命,知通之有时,临大难而不惧者,圣人之勇也。(《庄子•秋水》)
【译】刀剑架在面前,视死如生,这就是烈士的勇敢;知道困顿有一定的命运,知道显达有一定的时机,面临重大危难而不感到畏惧,这是圣人的勇敢。
(链接案例:《张巡抗敌》)
(链接案例:《史可法从容就义》)
赴汤火,蹈白刃,武夫之勇可能也;克己自胜,非君子之大勇不可能也。(《二程粹言》卷上《论学篇》)
【译】 赴汤蹈火,面向刀刃,有武夫的勇敢就可以了;克制自己,战胜自己,如果不具备君子的大勇敢,是不可能的。
(链接案例:《关云长刮骨疗毒》)
血气之勇不可有,义理之勇不可无。(张伯行《困学录集粹》卷五)
【译】血气冲动的勇敢不能有,坚守义理的勇敢不能没有。
(链接案例:《君子之勇》)
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
【译】早晨若能得知大道,当晚死去也值得。
(链接案例:《黄浮为民除害》)
(本文选自陈杰思著《正道管理学》第二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