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认知主体与认知客体
日期: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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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认知主体与认知客体
剖析认知主体和认知客体,有助于人们掌握认识规律,了解认知活动的真实面目 ,正确地开展认知活动。
一〓认知主体
认知主体是展开认知活动的心灵主体,我们可以将认知主体划为纯粹认知主体、认知准 备、认知干扰三个层面。
纯粹认知主体,是指认知活动的发出者和认知成果的接受者,是抽离了具体内涵的主体 。纯粹认知主体发出认知活动,指向一定的认知客体,此即意向性。意向性是纯粹认知主体 的基本特性。纯粹认知主体、认知准备、认知干扰并不是各自孤立的,三者互相联结形成一 个整体,这个整体即是认知主体。在任何一次认知活动中,不仅仅是纯粹认知主体之发用, 而且主体中的认知淮备和认知干扰参与了认知过程。如果是认知准备参与了认知过程,则使 认知朝着真理的方向展开;如果是认知干扰参与了认知过程,则使认知朝着谬误的方向展开 。因此,在认知活动中,除了纯粹认知主体的努力之外,还需尽量调动认知准备因素,尽量 排除认知干扰因素。
认知准备:相对于某一具体认知活动而言,先在于认知主体之中,有助于形成正确认知 的种种因素,谓之认知准备。认知准备包括如下一些要素:一是功能健全的认知器官,包括 感知器官与思维器官;二是与该项认知活动相适应的认知能力;三是与该项认知活动相适应 的语言和逻辑因素;四是作为该项认知活动的推动力量和选择尺度的情感、兴趣、爱好、动 机、目的等心理因素;五是内化于主体的社会极积的因素;六是与该项认知活动相关的知识 。
人们是按照自己所掌握的语言所给定的感知方式和思维方式来认知世界。拥有不同的语 言词汇的认知主体,在面对同一认知客体时,所获得的认知成果是各不相同的。当一个人的 语言贫乏时,他对世界的认知也相应是贫乏的;当一个人的语言丰富时,他对世界的认知也 必定是丰富的。专业人才,拥有某个方向的大量的专业术语,引导着他并限定着他的思维朝 着该专业的方向发展。语言不是一具具空壳,总是载负着一定的具体内涵而存在的。与认知 活动相关的知识,也是在语言的载负下存在于认知主体之中,在语言的载负下呈现出来。
作为认知准备的逻辑,确保了人的思维的确定性和有序性,避免了混乱和不确定。逻辑 使人在认知过程中将各个知识点联结起来,形成系统的知识。逻辑的推导使人的认知活动能 超越时空的限制,从已知推出未知来。
社会因素是指社会风俗、社会习惯、社会风气、社会制度等。积极的社会因素内化于认 知主体中,就形成认知准备。健康的社会风尚、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健全的社会制度、 开放的社会环境等等,以某种因素内化于主体。在社会因素内化于认知主体而形成的认知准 备中,民族心理素质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认知干扰:相对某一具体认知活动而言,先在于认知主体之中,妨碍和阻挠认知主体 形成正确认知的种种因素,谓之认知干扰。包括以下这些因素:一是出现功能障碍的认知器 官;二是与该项认知活动不相应的认知能力;三是与该项认知活动不相适应的语言和逻辑因 素;四是作为该项认知活动阻碍和干扰力量的情感、兴趣、爱好、动机、目的等心理因素; 五是内化于主体的消极的社会因素;六是与该项认知活动不相关的知识。
语言和逻辑组成过滤网,认知对象只有部分的信息可以通过语言和逻辑传递给认知主体 ,许多认知对象的属性因不符合语言和逻辑的规范,也就无法以语言和逻辑为载体传递给认 知主体,在此情况下,语言和逻辑就成为认知干扰。
消极的社会因素内化于主体之中,形成主体的干扰因素。恶习陋俗、腐化的社会风气、缺乏自由的学术条件、不健全的社会制度、封闭的社会环境等因素,内化于人,即 形成人的认知干扰。
个人的心理特征如封闭、保守、固执、偏激、自私、怯懦等,也是认知干扰因素。邪恶 的欲望和动机,容易扭曲对社会和人生的认识。当情绪处于不稳定或激烈的状态时,人的 注意力分散,从而干扰认知活动。由于兴趣和爱好的缺乏,面对认知对象时就会视而不见, 听而不闻。由信念和信仰所维护着的谬误,即成为认知干扰。与认知活动的内容无关的潜意 识,则是一种不易觉察的认知干扰因素。
认知主体的认知准备和认知干扰,是由遗传因素、社会因素、客观现实共同造成的。人 类面临的共同的生存境况和人类的共同本质,决定了不同的认知主体也会具有相同的认知结 构,具有相同的认知干扰因素和相同的认知准备因素。据此,人类既有共同的真理,也有共 同的谬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不同的个体生命的生活经历、社会地位、性别角色、利益 等各不相同,这些因素融入主体之中,即导致不同的认知主体具有不同的认知准备和认知干 扰。
二〓认知客体
自在之物、参照系和来自认知主体的因素,是构成认知客体的三个重要方面。
认知主体的基本特征是意向性,认知主体的意识总是指向一定的对象的。当认知主体在 不同的时间指向同一的对象时,就会认识到来自对象的一系列的不变的特征;当不同的认知 主体指向同一对象时,也认识到来自该对象的一系列的不变的特征。于是,我们就可以确认 ,这一系列的不变的特征必定有一个固定的承担者,这个承担者便是自在之物。
在人类未诞生之前,整个世界便是由自在之物所组成的世界。当认知主体出现时,认知主 体的意识活动指向自在世界的某一对象,该对象的部分因素就进入到认知领域中,成为认知 客体的组成部分。自在之物与自身是绝对等同的,它就是它的全部。而认知客体则不能与自 在之物等同,它只是来自自在之物的某些因素,呈现在认知领域中。
自在之物是认知客体的承担者。自在之物对于认知的作用是,自在之物在不同认知主体的 认知领域里有相同的“给予”,即在不同的认知领域中呈现出来自于外部的相同因素。这一 点,正是人们形成共同认识的前提。
认知客体出现于认知领域中,而自在之物则是存在于认知领域之外。认知客体并不同自在 之物相分离,认知客体便是依托自在之物而存在。自在之物的部分因素进入到认知领域之中 ,但这些已成为认知客体的组成部分的因素并不脱离自在之物而存在。我们也应该辨明,纯 粹由来自自在之物的因素是不可能构成认知客体的。认知客体是由来自自在之物的因素与来 自认知主体的因素复合而成的。例如一块石头的坚与白,是来自于石头作为自在之物所具有 的密度和光谱,与来自认知主体的视觉和触觉复合而成的。
无限的自在之物存在于人的认知领域之外。在任何认知活动中,都只是某一自在之物的某 一层面以某种样态进入到认知领域中,而此时该自在之物依然保持着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 外的整体存在。当该自在之物的某些因素离开人的认知领域时,并不意味着该自在之物的湮 灭。主观唯心主义的谬误,便是以认知客体是否出现,来判断自在之物是否存在。自在之物 的部分因素进入认知领域,成为认知客体的组成部分,认知主体可以据此而确认该自在之物 的存在。但是,无限的自在之物存在于认知领域之外,它们无须经过认知主体的确认。因此 ,把主体的确认作为判定自在之物是否存在的惟一标准完全是错误的。反对来说,不经过认 知主体的感知,就无从确认某种东西是客观存在的。
认知主体的认知准备和认知干扰,是构成认知客体的另一方面。纯粹认知主体不可能直接 地面对来自自在之物的因素,在纯粹认知主体和自在之物之间,存在着认知准备和认知干扰 这道帷幕。任何认知主体都只能是透过这道帷幕去看自在之物。这道帷幕具有某种选 择性,有效地阻挡了来自客观世界的种种给予。那些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符合主体能力的“ 给予”,才能透过帷幕而传向认知主体。否则,认知主体将无法承受主体所处环境中各自在 之物的同时“给予”。认知主体随时处于一群自在之物的包围之中,但是,经过认知准备和 认知干扰所组成的帷幕的选择,某一自在之物的某些因素能够进入认知领域,传向认知 主体,其余被帷幕所阻挡。正是这样,人才能对该自在之物的这些因素展开认知活动。
对于不同的自在之物,认知主体所发出的认知准备是不同的;对于同一自在之物,认知主体 在不同的时间里发出的认知准备也是不同的。认知准备的丰富性、多面性,使得主体能从不 同的角度去认知同一认知客体,从而获得对该客体的全面认知。固守着某一特定的认知 准备,形成“我执”,对认知客体只能产生偏见。
自在之物处于普遍联系之中。某一自在之物总是处于多方面的联系之中,这些多方面的 联系共同构成了该自在之物的存在背景。该自在之物的属性也是多层次的。自在之物的属性 的多层次与该自在之物所处关系的多方面,是互相对应的。自在之物的甲方面属性与其所 处关系的甲方面相对应,乙方面的属性与其所处关系的乙方面相对应……。这种对应关系不 可错乱。进一步说,自在之物的某一属性与其所处的相应的那方面的关系,是互相依存, 互相规定的。我们不可能离开属性方面去认知关系,也不能离开关系去认知属性。换种说法 ,自在之物某方面的属性是处于一定的关系中,我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参照系。该自在之物 的不同方面的属性也就处于不同的参照系中。于是,同一自在之物便有了无限多的参照系。 人们要认识客体的那个方面的属性,也就得在与该属性相对应的那个方面的参照系之下展开 认 识。同一类事物,如果处于不同的参照系中,就可能会具有不同的属性。例如同一个太阳, 从不同的空间来看,就是朝阳与落日。自在之物多方面的属性及多层次的参照系,不可 能同时进入到人的认知领域中,只能是部分的属性和部分的参照系进入到认知领域。在某一 具体的认知活动中,认知主体是在某一参照中认知某方面的属性。是哪些方面的属性和哪些 方面的参照系可以进入到人的认知领域,这就取决于认知主体的认知准备。认知准备首先是 发挥着过滤和选择的作用,按照人的需要去选择某方面的属性和参照系作为认知客体,而把 另外的方面的属性和参照系暂时拒之门外。
认知准备的另一重大作用便是建构该认知客体的认知参照系。认知主体在对某一认知客 体产生认知之前,必须对该认知客体相关的一系列事物作出一定的认识,并将认知成果储存 于认知准备之中。当认知主体面对该认知客体时,认知准备便会将与该认知客体相关的认知 成果呈现出来,并由这些认知成果组成认知的参照。存在于认知主体之中的参照系,决不是 认知主体随意造作,其实便是该认知客体所具有的参照系的反映。
认知工具延伸和强化了人的认知能力,特别是某些自在之物只能在认知工具的帮助下才 能进入到人的认知领域。例如,望远镜的使用,使得距离人类上百亿光年的自在之物进入了 人的视野。我们要看到这一事实,认知工具对自在之物的本原状态产生了改变作用,于是, 自在之物便是以被改变后的样态进入认知领域,成为认知客体。我们对客体的认知,便是在 认知工具的关联中来展开认知,因此,我们可以把认知工具作为认知客体的参照系来看。
自在之物的某些因素进入到人的认知领域,并不是说,这些因素本身脱离开自在之物而 进入到认知主体之中。自在之物的这些因素是以信息的样态进入到认知领域中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认知客体的定义应该是:在一定的参照系中,自在之物的某些因素以 信息的样态进入到认知领域中,与来自认知主体的认知准备和认知干扰相复合,即构成认知客体。
(本文选自陈杰思著《中华义理》,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