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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世宗的判决

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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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世宗的判决

 

大定十三年五月,邓州人范三因为一时愤怒,伤人致死,依律应当判处死刑。然而判刑之前,官府考虑到他家中的老人无人奉养,于是便上奏朝廷,请求为其减刑。

对于这件事,金世宗做出了正确的判断:“在丑不争谓之孝。孝然后能养。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事亲之心乎?可论如法。其亲,官与养济。”“丑”即是愤怒。金世宗认为,在极度愤怒的时候,懂得克制自己,不去与别人争斗,才能称得上是孝,懂得孝才能赡养父母。而范三却因为一时愤怒,就与人打斗,连命都不要,这样的人怎么会有奉养老人的心呢?官府可以依据法律,给他判罪。至于他的家人,可由官府为他赡养。

金世宗对于孝的论断是极为恰当的。范三因一时意气而与人争斗,无论是伤及他人还是自己,都会令父母生忧,甚至给父母带来巨大的灾难,这是大不孝的行为。为人子者不单打架斗殴不能做,就是小偷小摸也不应该干,更不要说杀人伤人。吃、喝、嫖、赌、吸毒等不道德的行为,都不能做,以免累及父母。

【启示】此事例印证:“言为人子者,常须戒慎,战战兢兢,恐致毁伤,此行孝之始也。”范三伤人致死,违背了“在丑不争”的信条,无论伤人还是伤己,都是大不孝的行为。

 

(摘录自陈杰思著:《孝》,中国文史出版社,2014年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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